西南财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于:2012-02-15 )

西南财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科学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学术道德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编人员(包括学生)以及以西南财经大学名义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要坚守严谨、诚信原则,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社会公德。

(一)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作者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根据合作作者共同的约定署名。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负全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

(三)研究成果不得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已有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已经有第一种文字发表,如使用第二种文字二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其第一种文字发表的详细信息。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要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维护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四条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行为;

(二)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的行为;

(三)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虚假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行为;

(四)在未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的行为;

(五)不认真履行学术评审权力,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学术评审活动的行为;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分委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组织或独立进行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分委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学术道德分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科研处项目与成果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研究中心)的党政机构与教授委员会应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进行指导和规范,并负责对涉及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分别受理对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学术道德方面问题的举报,并组织学院(研究中心)进行调查取证。学院(研究中心)经过调查向校学术道德分委会提出初步调查事实结论。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应据实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在1个月内组织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并形成初步调查事实结论报校学术道德分委会。学术道德分委会在收到初步调查结论后应在2个月内形成正式调查报告并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征求意见。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道德分委提出的调查报告及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意见进行会议审议并做出相关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并报学校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被举报人如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分委会提出申诉。学术道德分委会应对被举报人的申诉进行复审并做出进一步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学校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分委会调查,事实确凿的,可作学术道德不良记录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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